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设立、撤销、更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设立由批准;乡、民族乡、镇的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有关地方应当自审批机关批准行政区划变更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变更;情况复杂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行政区划变更后,应当依法依规更新行政区划图、公布行政区划代码,有关地方应当向社会公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零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乡、民族乡、镇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省、直辖市的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第3种观点: 省、直辖市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省、直辖市的决定乡、民族乡、镇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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